南都讯 珠海市石景山隧道“7·15”透水事故发生后,广东省政府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珠海市公安机关同步开展立案调查。经初步调查,珠海市公安机关于7月24日对施工单位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梁某,监理单位珠海兴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监胡某等6名人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目前,事故调查工作正在进一步推进中。
新闻链接:7月15日3时30分左右,珠海市石景山施工隧道发生透水事故,致14名施工人员被困。直至22日12时17分,救援人员在事故现场发现并确认最后1名遇难者。
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 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 ,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 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