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是吊车出租的公告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公开关于《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5120—2021)发布是吊车出租的公告。《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5120—2021)自2021年11月1日施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同时废止。
规范中关于检测、监测主要修订是吊车出租的内容
修订后的规范共有 8 章和 8 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提出了桥涵养护检查等级,用于指导桥涵养护决策;检查类别中增加了初始检查和日常巡查,并将水下检测纳入特殊检查;取消了原规范中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相关内容;取消了原规范中桥 梁加固的具体内容;将原规范中“通道、跨线桥与高架桥养护”重新编排,纳入本规范 第 4 章中;增加了火灾防治和车辆、船舶、漂浮物撞击及山体落石防治方面的内容;增加了桥涵技术管理方面的内容。
1.初始检查
初始检查是指新建或改建桥梁交付使用后,对桥梁结构及其附属构件的技术状况进行的首次全面检测,其成果是后期桥梁检查和评定工作的基准。
初始检查的目的是采集桥梁的基础状态数据,建立桥梁技术档案,作为后 期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及桥梁评定的基准。通过初始检查,可以确定桥梁 各构件的基础技术状况,便于对后期发现的桥梁缺陷和病害作对比分析,确定病害或 缺陷成因及发展程度,为进一步开展桥梁养护工作提供依据。
初始检查需要尽早进行,以确保如实反映桥梁的初始技术状况。宜与交工验收同 时进行,是为了避免一些参数重复检查或漏检。交工验收是以抽检的形式按现行《公 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JTG F80/1)对桥梁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评定;初始检查是全面检查,按本规范要求的内容和现行《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 准》(JTG/T H21)进行检查评定;交工验收检测不能替代初始检查,初始检查可以沿 用交工验收检测报告里已经包含的参数数据,避免重复检测,节约养护费用。
初始检查内容中包含桥梁总体尺寸、主要承重构件尺寸、材质强度、钢筋 保护层厚度等检测内容,在桥梁没有明显腐蚀、锈蚀、损伤或经历改造的情况下,上 述参数不会发生能影响结构评定的变化,因此在后期的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中可以直 接沿用上述参数在初始检查时得到的数据,避免检查工作的重复,节约养护资源。
2.日常巡查
日常巡查是对桥面及其以上部分的桥梁构件、结构异常变位和桥梁安全保护区的日常巡视和目测检查。日常巡查的工作通常由桥梁的养护单位的巡查人员来完成。
日常巡查可采用桥梁信息管理系统或人工制定当日巡查桥梁名录及巡查路 线,对巡检过程发现明显缺损和异常,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 施。每次巡查结束后将巡检记录及时归档。日常巡查的记录表格可以根据桥梁结构形 式、桥位处环境、交通特点等因素,由桥梁管养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或人工制定。
日常巡查内容主要包括桥面及以上部分的桥梁构件及桥梁结构异常变位情 况的目测检查,关注桥梁自身情况的同时也应注意桥梁使用环境是否存在异常。当主梁或下部结构发生异常的横桥向变形或变位时,伸缩缝处的护栏、栏杆、 标线等会有明显的错位、错台等情况出现,日常巡查时需要重视。
3.经常性检查
抵近桥涵结构,采用目测结合辅助工具对桥面系、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设 施表观状况进行的周期性检查。本次规范对经常性检测的频率做了进一步详细规定。
原规范对经常检查规定为“每月不少于一次”,《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中,对经常检查频率要求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本次修订,在原规范的 基础上,根据桥涵养护检查等级不同,结合桥梁技术状况,为适应不同的养护需求, 采取差异化的检查频率,起到合理配备养护资源的作用。
多数桥梁需借助桥梁检测车或临时支架才能实现对支座的抵近检查,1 个月检查 1 次支座,在养护实践中操作困难,较难实现。为合理分配养护资源,保证养护成效, 本次修订,在调研和广泛征求桥梁管养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将对支座的经常检查频率 调整为每季度不少于 1 次。
经常检查主要采用目测方法,并辅以简单设备(如望远镜、照相机、摄像 机,以及扳手、铲子、锉刀等常用工具)来进行检查和记录。
4.定期检测
定期检测在原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本次修订对定期检测的频率做了更为详细、明确的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3]321 号)中明确提出“定期检查是确定桥梁技术状况的全面检查,应不少于三年一次,特大、 特殊结构和特别重要的桥梁定期检查周期不少于一年一次。”结合该文件要求,本规范 修订时在原规范“定期检查周期根据技术状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的基础上,考 虑桥梁规模和重要性,增加 “养护检查等级为Ⅰ级的桥梁,定期检查周期不得超过 1 年” 的规定。
5.特殊检测
特殊检测中增加了水下检测的相关内容。
近年来,由水下基础缺陷造成的桥梁事故频繁出现。本次规范修订时,对水下 检测做了相关调研,基本现状是:多数桥梁运营期间未做过水下基础检查;水下基础 存在冲刷、倾斜、下沉、桩基础径缩、开裂、钢筋锈蚀现象;重载交通及受环境条件 和桥梁施工阶段留下隐患影响威胁桥梁安全;广东省、湖南省、浙江省等部分省份积极开展了水下基础检查,并编制了相关地方标准以规范水下检查工作。鉴于水下检测对桥梁养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本次修订将水下检测纳入特殊检查的内容中。
水下检测一般根据水文环境、地质环境、基础形式和桥梁表现出的病害特征来决定具体的检测项目、频率及内容。水下检测的频率通常为3~5年1次,若桥梁所处环境 存在加快基础技术状况恶化的情况,如河床不稳定、冲刷加速、基础埋深浅、水质腐 蚀强、所处河段有采砂等,则需要提高检测频率。通常在下列情况开展水下检测:
(1)经常检查、定期检查中发现桥梁基础有异常,但由于水深不能详细检查时。
(2)水中基础处于腐蚀环境中。
(3)位于山区季节性河流中的桥梁,冲刷严重可能造成基础埋深不足时。
(4)经分析桥梁现有病害可能由于基础受损引起时。
(5)旧桥在进行改造方案设计前,需要了解水下基础状况时。(6)桥梁墩台受到洪水、泥石流冲击或船只、大的漂浮物撞击受损后。
6.结构监测
同原规范相比增加了结构监测的相关要求。
对需要开展结构健康监测的桥梁,应结合桥梁实际,遵循“技术先进、经济 适用、精准预警”的原则,建立监测体系,并保证监测系统的实效性、可靠性和耐久性。
桥梁结构监测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 要求。
7.桥梁技术状况的评定
同原规范相比,本次规范为同《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保持统一,删除了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的内容,其评定参照《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执行。
1~5类桥梁的状态和技术状况描述基本是对原规范的沿用,其中将“重要部件”按现行《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修改为“主要部件”。各种桥型的主要部件见现行《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的相关条文。
结构受力裂缝是指结构因受力而产生的裂缝,此类裂缝的宽度和发展趋势是判定 构件和结构技术状态的重要指标。桥梁设计时,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有验算裂缝宽 度的限值规定,当处于运营状态的桥梁出现超出设计限值的结构受力裂缝时,说明桥 梁的技术状况已经不符合设计标准。因设计标准不同,裂缝限值有所不同,需根据设 计标准的限值来评判裂缝宽度是否超限。当建成年代久远,无设计标准依据时,裂缝 限值一般根据现行《公路桥梁承载能力检测评定规程》(JTG/T J21)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