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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设备租赁,涉及国外税法、资金流动和发票开具、抵扣问题

来源:中国吊装网2021-09-29 19:351097

跨境设备租赁涉及国内外税法、资金流动、发票开具和抵扣。在处理相关业务时,不仅要考虑税负,还要考虑经营的可行性和风险的可控性。以下案例为典型案例,值得一读。

01、案例描述

A公司和B公司均为中国企业,A公司从事国际工程承包业务,B公司为设备供应商。2012年,A公司在A国承包了一个光伏电站EPC(总承包)项目,业主为A国居民企业,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设备供应分包合同。A公司在当地实施该项目的主体是A公司的A国项目部,该部门不是独立法人,在税法上构成常设机构。该项目于2016年竣工,2018年发现B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仍在保修期内。经双方工程师判定为产品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B公司拟对这批有质量问题的设备进行维修。

由于设备维修需要大型起重机,B公司未在A国注册,也没有此类设备。但A公司在A国还有另一家子公司C公司,其名下有一台起重机,可以完成上述维修任务。

由于某些原因,B公司希望与A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租赁费也在中国境内支付,要求A公司在中国开具增值税发票。

设备租赁方案:税负轻的不一定可行

02、争议焦点

A公司的观点:起重机的所有权不属于A公司,A公司不能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不能收取租金,也不能为B公司开具中国增值税发票,但可以为B公司A公司项目部开具形式发票。

B公司观点:经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认为B公司不能与A公司A国项目部签订合同,因为A公司A国项目部不是独立法人,甚至合同一经签订即无效,不予承认。

B公司也不能根据A公司在A国的项目部开具的发票进行税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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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争议解决选项

选项一

起重机的所有权归C公司所有,如果以C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境内母公司(A公司)代收人民币或B公司代收人民币是合理合法的。边境直接支付。即使B公司可以用当地货币向C公司进行跨境支付,考虑到当地外汇管制和外汇非常稀缺,C公司短期内无法消化当地货币,C公司也不会同意接受当地货币。所以这个方案是不可行的。

选项二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中国增值税发票,B公司以人民币支付给A公司。但风险在于设备不属于A公司,而C公司和A公司属于不同的法人。该计划存在一定的风险。

第三种解决方案

由于A公司与B公司有设备供应合同,且现在发生设备租赁,建议将两份合同应收款项相互抵销,避免因收取当地货币而造成汇兑损失和外汇管制问题。但由于A公司与B公司设备供应合同项下的采购价款已足额支付,且该方案也存在方案2的问题,因此该方案不可行。

选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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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公司免费向A公司提供起重机,A公司将起重机转租给B公司。B公司在中国向A公司支付人民币,A公司以零税率向C公司开具中国增值税发票。

方案四可行。

如下所示:

设备租赁方案:税负轻的不一定可行

04、 备选方案的税务分析

从商业合同和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选项四是最佳选项。本方案涉及的税务问题分析如下:

(一)中国国内税收影响分析

1、A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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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A公司,租赁设备收取租金。涉及的税务分析如下:

A. 增值税

根据《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适用于增值税零税率的跨境应税活动和免税政策》,境内主体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使用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

因此,A公司将设备转租给B公司用于境外使用,在中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因此,A公司在中国向B公司收取转租租金,开具增值税零税率发票。

B. 企业所得税

A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这部分租金收入在弥补上一年的亏损后仍为亏损吊车租赁发票吊车租赁发票,实际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和C公司之间免费使用设备在中国是否存在税务问题?在该业务中,A公司仅产生租金收入,没有相应的租金支出,在中国也没有少缴税款。如果按照关联公司之间独立交易的原则,A公司以公平的市场价格向C公司收取租金,且租金收入等于租金支出,则A公司对该业务的企业所得税义务为零。与A公司和C公司的无偿分配相比,A公司在中国确认的收入并没有减少,也没有少缴税。

2、公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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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C公司在中国是否有代扣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外所得的认定原则,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发生的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或者场所确定。承担并支付收入。由于A公司在A国构成常设机构,即使免租金,C公司在正常情况下也不会被视为有来自中国的收入。当然,不排除有人理解,C公司与A公司的免租协议是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调整的,A公司被认定为实际付款人,C公司代扣企业所得税以合理的价格。

根据财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以境外使用为标的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作为中国非居民企业,C公司在A国的设备租赁活动在中国不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

综上所述,A公司无偿租赁C公司的起重机,转租给B公司,在A国使用。从中国税法来看,只有A公司需要确认租赁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

(二) A 国的纳税义务

C公司免费向A公司出租设备。A国按公允价格确认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A公司将设备转租给B公司。由于A公司在当地设立常设机构,需在A国确认租金费用和租金收入,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可以抵扣,如果转租不增加,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为0。

B公司在A国提供设备维修服务的,如在A国设立常设机构,应按当地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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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理论最佳方案和实际操作方案选择

(一)理论上的最佳选择

根据上述分析,C公司将起重机免费提供给A公司,A公司转租给B公司,B公司在中国支付租金,A公司开具中国增值税零税率发票。

为满足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合一”的原则,需要完善以下信息:

1、 合同:A公司与C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A公司与B公司签订设备转租合同。

2、中国免税备案:需要证明租赁业务发生在境外。上述业务需提供甲公司与业主的总承包合同原件、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设备供货合同、双方对设备质量问题的确认函、签订的租赁合同分别由甲方、乙方和丙方提供。

(二)实践中的最终选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我国税法角度来看,转租行为不会增加税负。但由于是非常规业务,在实践中税务机关的理解存在差异,金税三期制度也将其列为特殊税务关注事项。

鉴于上述原因,合同当事人未采用第四方案。相反,他们采用了以下方法:A、B、C 签署了三方协议。在中国收款,A、C双方账户关联,C公司为B公司在A国开具当地发票。

设备租赁方案:税负轻的不一定可行

之所以选择这种方案,是因为只有这样,权责明确,才能满足合同流程和发票流程一致的原则。实现了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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