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2日上午8时37分许,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航天科技园第十所(简称经济技术开发区)室外钢结构吊装作业中发生吊装作业。开发区)。一起受伤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安徽某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A中建集团有限公司
2、贵州某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三)事故汽车起重机基本情况
汽车起重机实际拥有人:李某勇
(四)随车吊司机情况
汽车起重机司机:李,男,汉族,持有有效B2机动车驾驶证和汽车起重机(特种设备)驾驶员操作资格证。
(五)事故死者情况
向某东,男,汉族,安徽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十所研发实验厂钢结构项目从业人员,持有建筑电工资格证并且没有起重机信号指挥资格证书。
(六)事故现场调查
事故吊装现场位于经济开发区航天园区第十科学技术研究所研发试验厂房及综合试验场。项目现场被围栏和施工作业包围。造成事故的汽车起重机头朝西、后部朝东停在硬化的混凝土路面上。, 吊坠落下的钢梁长16.75米,宽2.58米,重约5吨。下落钢梁位置距起重机右后腿(下垂)6米15.,起重机右后腿伸出2.2米,下沉汽车起重机右后腿深度0.83米。
二、 事件和应急响应
2015年12月,签约方中国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承包商中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研发试验厂房和综合试验场室外工程EPC总承包建设项目。监理贵州建监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签订合同后,某中建集团有限公司和某贵州建监有限公司分别成立了研发试验厂和综合试验场工程建设项目部和工程监理组。
2016年10月,某中建公司将研发试验厂房EPC总承包工程及综合试验场室外工程钢结构工程分包给安徽某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安徽某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接钢结构项目后,成立了安徽省第十科工研究院研发实验厂房项目部。安徽钢结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钢结构安装工作进行具体管理和实施。部门主要人员有:项目经理李某春、现场项目经理苟某明、技术带头人郝、安全员张某海、
2017年3月22日上午,安徽某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执行项目经理苟某明做了简短的课前演讲后吊车公司,钢结构安装工人开始钢结构施工安装工作按照他们平时的分工,8点钟。约20分钟时,吊装信号指挥不合格人员命令汽车起重机司机李某将第一根钢梁吊运给董(事故中的死者)。吊起第一根钢梁后,吊起向东。扩大了第一根钢梁与第一根钢梁的接头之间的接头间隙,以方便两根钢梁的对接。8时30分左右,汽车吊司机李某在没有信号指挥员的情况下举起了第二根钢梁。钢梁提升高度离地约1米,约8时37分。当第二根钢梁水平运行到第一根钢梁的左侧时,汽车起重机的右后支腿在重压下沉入地下。第二根钢梁随后落下,击中了一个进入吊具下方向东走的人。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拨打了急救电话 和120,事发工人们找到了吊起钢梁的工具,将其送往附近的00号医院救治。最后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2017年3月24日,建设单位与死者家属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目前,死者遗体已经火化。当第二根钢梁水平运行到第一根钢梁的左侧时,汽车起重机的右后支腿在重压下沉入地下。第二根钢梁随后落下,击中了一个进入吊具下方向东走的人。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拨打了急救电话 和120,事发工人们找到了吊起钢梁的工具,将其送往附近的00号医院救治。最后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2017年3月24日,建设单位与死者家属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目前,死者遗体已经火化。当第二根钢梁水平运行到第一根钢梁的左侧时,汽车起重机的右后支腿在重压下沉入地下。第二根钢梁随后落下,击中了一个进入吊具下方向东走的人。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拨打了急救电话 和120,事发工人们找到了吊起钢梁的工具,将其送往附近的00号医院救治。最后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2017年3月24日,建设单位与死者家属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目前吊车事故吧,死者遗体已经火化。第二根钢梁随后落下,击中了一个进入吊具下方向东走的人。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拨打了急救电话 和120,事发工人们找到了吊起钢梁的工具,将其送往附近的00号医院救治。最后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2017年3月24日,建设单位与死者家属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目前,死者遗体已经火化。第二根钢梁随后落下,击中了一个进入吊具下方向东走的人。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拨打了急救电话 和120,事发工人们找到了吊起钢梁的工具,将其送往附近的00号医院救治。最后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2017年3月24日,建设单位与死者家属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目前,死者遗体已经火化。最后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2017年3月24日,建设单位与死者家属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目前,死者遗体已经火化。最后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2017年3月24日,建设单位与死者家属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目前,死者遗体已经火化。
三、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1人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125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汽车起重机在没有信号指挥员和信号不明的情况下非法吊装钢梁。
2、吊车司机未按照《大跨度钢结构安装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在吊腿下安放枕木和垫块,满足承重要求吊车,造成右起重机吊起时后腿承受重压 坠落地面,吊起的货物失去平衡。
3、在钢梁吊装过程中,一名工人在吊运物体下撞到某国栋(事故中的死者)。
(二)间接原因
1、 分包商(安徽某钢结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意识不强,重生产轻安全,重要岗位人员缺乏,未检查安全状况工作现场; 项目管理混乱,指挥违章,操作违章,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技术讲解不完整无针对性。
2、总承包商(国内某建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和危险因素辨别能力不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钢结构分包商的安全管理不善。
3、 监理单位(贵州某工程施工监理公司)未严格审核总承包、分包商项目组织人员资质,未发现项目经理长期缺勤。分包商及时。监理监督的工程安全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安徽某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22”起重伤害事故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 事故责任人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
(一) 建议免除责任人的责任
安徽某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学与工业十所研发实验装置项目现场安装工向某东在无特殊设备信号指挥的情况下,非法指挥汽车起重机吊装作业技能,并严重违反了《施工吊装法》《吊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进入被吊物下方捡起东西,使自己陷入危险环境,造成事故严重后果的,他直接负责事故。鉴于向某东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责。
(二)建议转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员
涉事汽车起重机司机李先生事发前违规吊装钢梁,不明人员指挥信号不明,未按照《大中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跨钢结构安装工程”及时将随车吊支腿下的枕木和垫块,造成地面荷载达不到吊装安全要求,导致吊腿落入地面,引发事故。他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并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将贵阳市公安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追究责任人
1、安徽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科学技术研究所研发试验装置项目安全员张谋海低估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心弱,未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未对起重作业现场进行管理,负责事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经开区建设局依法报告撤销张安全员职务。同时,安徽某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2、安徽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十所研发试验厂房项目现场执行经理(负责人)苟某明使用人员汽车起重机指挥起重作业的信号指挥资质,未及时检查钢结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直接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管理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议华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3、安徽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科学技术研究所研发试验装置项目技术负责人郝未对钢结构进行全面的技术说明结构操作人员,未对吊装人员进行针对性技术 据披露,《大跨度钢结构安装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公开,由其负责为事故的发生。建议安徽某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办理,报华西区安监局备案。
4、 安徽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十所研发试验装置项目实际负责人刘某全未组织单位制定安全生产规则和操作规程,未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它负责领导这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华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5、安徽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科学技术研究所研发实验厂房项目经理李某春,持有国家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建造师编号:0011755) 4),接受公司职务后,未能及时履行项目经理的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责成安徽某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免去科技十所研发试验厂项目经理职务,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处理,并报华西区安监局备案。
6、中共党员、安徽某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总监杨某友,知道公司人员李某春不具备执行项目经理的资格十院研发实验厂,仍安排李某春任用工作,工作安排不当,领导不力,事故发生的领导责任,建议他写深入检讨给安徽某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吊车事故吧,并遵守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严格处理并报华西区安监局备案。
7、中建某研发试验厂、综合试验场项目安全员张某海持有安全员资格证,未排查钢结构工程隐患事故现场,并负责事故处理。,建议中建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处理,并报华西区安监局备案。
8、中建某研发试验厂及综合试验场执行经理王某平未有效组织检查,消除钢结构工地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管理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议华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9、高某,中共党员,某中建集团有限公司研发试验厂和综合试验场项目经理,持有国家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对分包工程中重要人员在场的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检查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对事故的发生承担领导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华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其实施经济处罚。
10、钱,贵州某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研发试验厂和综合试验场项目主任代表。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议贵州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处理,并报花溪区安监局备案。
1 1、贵州某工程监理公司研发试验厂及综合试验场项目负责人任某组织审核了不完善的《边站监理方案》,未包括钢结构安装在边站监控范围内。未及时督促监理人员开展现场旁监工作,对事故的发生承担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华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监督工作。经济处罚。
(四)事故责任相关单位责任追究建议
1、 安徽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是此次事故的发生单位。未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未将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告知作业人员。不具备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吊装信号指挥作业,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经理)未上岗安全管理工作,未按规定下吊腿符合《大跨度钢结构安装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枕木、垫块在安全生产条件下吊装,事故发生负责。根据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2、 某中建集团安全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督促分包商项目经理履职,未将作业场所危险因素告知作业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钢结构吊装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为事故的发生负责。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华西区安监局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3、贵州某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督监管不力,未对钢结构施工现场进行侧站监理,对事故的发生负责。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建议华西区安监局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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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施工安全根据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整理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