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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四川瑞谷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国宏海上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有限公司。
瑞谷公司诉南京国宏海上风电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履带起重机,并拒不退还押金后二手吊车,原告蒙受巨大损失。
人民法院裁定1、撤销原告四川瑞谷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国宏海上风电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2、被告南京国宏海上风电技术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四川瑞谷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60万元。
案例事实:
2020年8月,原告瑞谷公司(甲方)与被告国宏公司(乙方)通过微信协商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两台履带起重机,型号为ZCC7000A和SCC550 . 约定使用期限,现场组装主吊及所有附件,负载试验合格后开始计费。如主吊到站时间延迟,使用时间将相应延长;使用范围商定,三峡新能源广西天峨交连岭风电场吊装二手吊车,贵州大山坪风电场。工期及成本计算协议为保证合同设备24小时全天候工作(极端天气、起重机机械故障等除外),并保证有足够的驾驶和操作人员;价格含税,乙方开具13%税率(按税务局核定的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期间,甲方负责合同设备的燃料及乙方司机的食宿,一切保险、保险等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现场交接,乙方负责合同设备安全检验证书的相应费用。双方约定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在三天内支付每台20万元的定金。本合同生效。将交付车辆并同时支付押金。再交一个月的租金押金,起重机进场施工,甲方在3天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乙方一个月的租金。乙方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和押金,合同期满。15日内,乙方将退还甲方每台20万元的押金。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以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30万元,票据为700T和500T吊车保证金。此后,被告一直无法提供起重机吊车租赁合同范本,也没有退还。15日内,乙方将退还甲方每台20万元的押金。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以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30万元,票据为700T和500T吊车保证金。此后,被告一直无法提供起重机,也没有退还。15日内吊车租赁合同范本,乙方将退还甲方每台20万元的押金。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以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30万元,票据为700T和500T吊车保证金。此后,被告一直无法提供起重机,也没有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