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批复《内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4.8《高空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同意内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 Ltd. "4.8" 综合事故调查组确定的从高处坠落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2020年4月8日上午11时05分,内蒙古松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熟料车间预热器C4平台在吊装浇注料时发生坍塌,一名工人坠落身亡。它直接经济。亏损110万元。
内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4.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4月8日上午11时05分,内蒙古松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熟料车间预热器C4平台在吊装浇注料时发生坍塌,一名工人坠落身亡。它直接经济。亏损110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法律法规,4月10日,受齐政府委托,齐应急局牵头,齐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纪委监委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个不要”和“科学严谨、依法合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事故原因、人员伤亡、通过现场检查、调查取证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事故情况、性质和责任进行了认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负责人提出了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和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预防措施裸露。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单位情况
(一)内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
位于上海嘎查牛市头山南侧阿拉善左旗巴伦别里镇,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3571N,法定代表人:牛会军,经营范围:石灰石露天开采及水泥经营。水泥生产销售;熟料生产和销售。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XK08-001-05315,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8日。
(二)内蒙古旭泰起重有限公司
位于阿左旗巴镇文华上井二期14号14号楼502单元,法定代表人:杜东泽,经营范围:重物起重、吊装、搬运;起重机租赁等 派往内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的汽车起重机司机刘荣国持有河北省建筑机械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术岗位施工操作证(中级),证书编号:2019JX02QCSQZD02993,发证时间:2020年2015年3月23日(不承认证书)。
(三)签约状态
2020年3月1日,内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甲方)与内蒙古旭泰起重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起重机吊装服务合同》。生产线作业起重机吊装业务需及时安排车辆到现场施工,有效期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事件及救援情况
2020年4月8日二手吊车,内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厂房及车间进行全面检修。熟料车间预热器C4平台(事故平台)和窑尾塔吊装浇注料(耐火材料)和浇注料。准备更换。当天共安排了45名工人,其中班长石立成带领的团队12人,负责C2、C4平台浇注料的吊装和搬运工作。按照原吊装方案,物料由窑尾葫芦吊运。由于速度慢,吊装效率低,正好公司租用的起重机有空闲时间。熟料车间主任刘杰安排起重机和石立成吊装。手术。8:30,石立成找到吊车司机刘荣国,让他吊起耐火材料。事发平台上,史立成通过对讲机指挥吊车将浇注料吊运至指定地点。工人李南佳、马占珍、杨雪山将起重机吊起的浇注料抬到预热器。工人刘慧琴、冯修平、李伟丽、赵燕玲等人在预热器下进行辅助搬运等工作。11时05分,内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熟料车间预热器C4平台上吊运浇注料时,平台延伸至平台北侧(31.离地6米)突然倒塌,熟料车间班长史立成从平台上掉下来,现场人员立即将其送往阿拉善盟中心医院抢救。11时12分,公司总经理窦彦斌向齐应急管理等部门汇报。12时许,石立成经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死者情况: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内蒙古松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熟料车间班长史立成在预热器C4平台上非法指挥吊装浇注料时,他所站立的C4平台延伸至北平台(高度距离地面31.6米) ) 由于堆积的货物超载,平台倒塌。史立成未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悬挂式安全带),导致联货坠落死亡,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内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意识不强,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和高挂低使用要求,属于违规作业。
(2)内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员工没有按照设计要求在指定的“耐火砖堆放区”堆放耐火材料,而是指示吊车将耐火材料堆放在C4扩展平台吊车公司,这是日常巡逻人员在检查和维护期间的访问是非法命令。
(3)内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纠正违规操作和违章指挥,吊装浇注料连续堆放在C4延伸平台一侧,达到了3吨多,还有一段仓促期,仓促前进,最终由于桩身超载,C4延伸平台一侧的钢结构脱落,平台倒塌。
(二)事故性质
根据以上事故原因分析,本次事故是由于现场吊装作业中违规作业、违规指挥、超载等原因导致延伸平台倒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
(一)内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现场风险管控不到位,安全防范不到位,从业人员违规、指挥、违反操作规程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建议阿左旗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松塔水泥公司处以25万元经济处罚。 , 有限公司
(二)内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总经理窦彦斌未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款,建议阿左旗应急管理局处以窦彦斌上年度年收入30%的罚款。
(三)内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熟料车间主管史立成在高空作业执勤时未按规定系安全带属于违法作业。现场指导吊车司机吊起浇注料堆放平台,由于数量过多,导致堆放的浇注料压坏了其站立的平台,造成人员和货物坠落。它免于问责。
(四)内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熟料车间主任刘杰作为专职(兼职)现场安全管理员,无法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提醒和监督高空作业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六))。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议阿左旗应急管理局对刘杰处以9000元罚款。
同时,阿左旗应急管理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阿佐旗安全生产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阿佐旗应急管理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到阿佐旗应急管理局党组调研。
六、 事故预防及整改措施
此次事故暴露了内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高空安全作业票》规范、缺乏安全生产意识、未按照规定在指定的耐火砖堆放区堆放耐火材料等问题。设计要求,以及存在期限、进度等仓促问题。为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发生类似事故,提出以下整改建议:
(一)内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单位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队伍建设,定期开展“三级》 安全教育培训,突出岗位操作规程培训,严格审批工票(证),增强员工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吊装作业证,做好培训考核记录吊装作业证,预防和纠正对经营过程中的“三违”现象,特别是加大对“三违”现象的查处力度。
(二)内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对现场设施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突出设施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科学合理安排作业流程尤其是对各工作平台的承载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加强研判,增强员工风险识别能力,坚决杜绝因赶工期、赶工而造成的安全隐患和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内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要进一步筛选设备、设施出租方和人员的建设经营资质,建立台账,开展清理工作,尽快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报告,送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