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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治海威(第144期)|施工窝工停工计算及索赔要点汇总

来源: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25-08-16 17:27137
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143期普法微课堂为进一步提升公司全员依法合规意识 强化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 公司开设“法治海威”专栏 聚焦企业生产经营所面临的合规风险 宣传新法新规 普及法律知识 夯实法治能力 展现建设成果 营造依法治企、合规经营的良好氛围 以期提供工作借鉴和参考 本期为第一百四十四期: 施工窝工停工计算及索赔要点汇总 Part.1停窝工的发生原因(一)开工迟延 开工迟延是指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项目未能按照施工合同或招标文件约定的暂定开工日期开工。开工迟延的主要原因包括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因征地拆迁、土地出让、三通一平等原因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发包人的规划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未审批,第三人阻挠开工等。 (二)中间停工 中间停工主要是指工程项目开工后停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的,发包人未按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不履行协作义务导致停工经催告仍不履行的。 (三)不可抗力等因素 施工中遭遇的不可抗力因素,包括破坏性地震、特大洪水、强台风等严重自然灾害,极端异常气候(如持续暴雨、暴雪),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战争、暴乱等社会异常事件,以及政府因公共安全等紧急下达的停工令,均具有突发性、不可避免性,往往迫使工程全面或部分中止,人员设备闲置,造成停工窝工损失,且超出承建方合理控制范围。 Part.2停窝工的发生原因(一)开工迟延 开工迟延是指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项目未能按照施工合同或招标文件约定的暂定开工日期开工。开工迟延的主要原因包括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因征地拆迁、土地出让、三通一平等原因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发包人的规划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未审批,第三人阻挠开工等。 (二)中间停工 中间停工主要是指工程项目开工后停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的,发包人未按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不履行协作义务导致停工经催告仍不履行的。 (三)不可抗力等因素 施工中遭遇的不可抗力因素,包括破坏性地震、特大洪水、强台风等严重自然灾害,极端异常气候(如持续暴雨、暴雪),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战争、暴乱等社会异常事件,以及政府因公共安全等紧急下达的停工令,均具有突发性、不可避免性,往往迫使工程全面或部分中止,人员设备闲置,造成停工窝工损失,且超出承建方合理控制范围。 Part.3实务判例■案例1:赵某与某建筑有限公司、某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228号】 裁判要旨:关于二审判决认定赵某停窝工损失问题。赵某对其主张的停窝工情形发生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提出索赔申请并无异议,而赵某所提供的四份报告虽提到工人人数和窝工现象,但仅依据报告内容无法确定停窝工天数、窝工人数、机械停滞等各项损失,二审判决认定赵某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发生的停窝工损失数额,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认定并无不当。 ■案例2:A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71号】 裁判要旨:关于窝工及损失赔偿问题。A公司认为横店公司并未证明有窝工事实,B公司也没有提出工期索赔,一审根据工作联系单等即认定窝工事实发生并计算窝工损失,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B公司主张窝工损失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主要理由如下:第一,B公司未按照施工协议约定的索赔程序提出窝工损失赔偿。对此,B公司并无异议。按照本案窝工索赔的要求,发生索赔事件后,承包方必须于28天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索赔意向,并于其后依约提交索赔理由和证据,发包方工程师要求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时,承包人还需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本院认为,窝工索赔的时间限制和相关要求是窝工索赔事实能够被准确确认的前提,也是判断合同当事人处理实际施工问题真实意思表示的依据,对控制施工成本和进行施工管理均具有重要意义,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程序性限制。因为施工是一个持续性履行行为,其中包含众多和复杂的民事行为,而每一个行为均有相对独立的意义,从整体上又是双方履行施工合同相互协作义务的一部分。第二,本案施工协议虽没有约定未按索赔程序提出索赔即视为放弃索赔,但B公司于诉讼中提出索赔,其主张的窝工事实难以确认。本案中,B公司对其主张的窝工损失,虽能提供部分施工活动因A公司原因导致拖延的事实,如开工时间问题、材料认价问题等,但这些问题均可以通过施工配合、调整予以解决,确有窝工及损失的,才能认定构成窝工索赔的事实。据此,上述事实均不足以证明窝工损失发生,即施工合同履行中,有施工拖延的因素和情况并必然发生窝工损失,窝工损失作为补偿性损失,施工方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案例3:A工程有限公司与B交通开发有限公司、C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6号】 裁判要旨:关于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问题。经查,对此部分损失,A公司亦自认,其并未依据合同约定提出过索赔,因此,在A公司未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约定履行索赔程序的情况下,根据该条的进一步约定,A公司无权获得该部分诉请款项的赔偿,而其在本案中主张由法院酌定B公司赔偿该停窝工损失40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来 源 | 指导性案例公众号 责 编 | 李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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