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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吊车出租|广州租房新规出台:人均面积不低于5平 全面实施网上备案

来源:中国吊装网2021-12-05 16:56187

网易房产讯 10月30日,广州市住建委一连发布3份与住房租赁有关的文件,包括《关于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广州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租赁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严禁群租房

10月30日,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联合颁布《关于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标准》),首次明确了我市住房租赁标准。

《标准》首次明确了租赁住房的人均居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特殊需要,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标准》明确了单套租赁住房的改造标准,其中单套住房改造不得加建厨房、卫生间,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禁止“房中房”。

《标准》明确了单位宿舍、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宿舍型公寓和集中式公寓的租赁住房的标准,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合理引导、鼓励宿舍型租赁住房的发展,禁止经营“胶囊公寓”。

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全面实施 自行签约也要备案

10月30日 ,市住建委印发《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下称《规则》),对2013年出台的《规则》进行了优化,标志着广州市全面开启房屋租赁合同“线上线下”备案模式。

新《规则》明确了备案责任人:自行签约的南山吊车出租,由出租人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租住租赁企业房屋的,由企业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经中介居间促成房屋租赁关系的,由中介机构办理网上备案。新《规则》实施后,承租人可以不用担心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不配合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而作为备案责任的主体,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也可足不出户,通过网络完成房屋租赁备案手续,方便快捷。

新《规则》明确当事人可以通过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办理业务。新的备案模式为“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或中介)网络端——输入或上传资料(产权证号、身份证号、租赁合同)——网上生成《网备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与街道办事处的受理窗口备案,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如无特殊需要,一般无需前往街道的受理“窗口”。

此外二手吊车,广州市住建委联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今日发布了《广州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定于2017年11月1日起在全市推广使用。具体文本可在广州市住建委官方网站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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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租房合同示范文本 租房签约将有范本可依

10月30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还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广州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自2017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今后,租房签约,将有范本可依。

此次, 两部门首次联合为公众提供住房租赁的合同范本,不仅是我市首个住房租赁合同网签范本,也是日前正式上线的广州市智慧阳光租房平台(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网签模版。

合同文本对房屋情况及居住要求、租赁期限、租金及押金、房屋的交付、返还及腾退、房屋维护及维修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约定。

合同文本特别设置了“说明”,提醒租赁双方要对彼此身份证明、产权来源证明 “验明正身”,以避免因房屋权属瑕疵和隐瞒真实性而造成纠纷。合同文本明确房屋限住人数和禁止性约定,强调不能利用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室储藏室居住,防范安全隐患。合同文本明确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上调租金,租赁期满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租房屋。既稳定了租金,又稳定了长期租赁关系,维护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为政策全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承租人健康安全居住,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7〕2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住房租赁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含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但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二、住房租赁应当符合消防、燃气、结构、治安、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给排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违反标准规定的,由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住房租赁应当以原规划设计或按现有住宅设计规范改造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违反住宅设计规范对原房屋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等变相分割出租;原始设计为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用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单套住房改造不得加建厨房、卫生间。

四、住房租赁企业按相关规定改造住房租赁的,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按规范设置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

居民小区住宅套房不得改为宿舍。单位宿舍或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宿舍型公寓和集中式公寓,应当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宿舍各类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五、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在出租管理范围内设置专责服务人员、建立相应的管理服务制度,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落实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门禁和监控、确保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正常使用,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

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服务及安全管理职责。

六、时租房、日租房、公共住房租赁不适用本通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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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

2017年10月30日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规则透明、体系完善、监管到位的住房租赁市场环境,推动现代住房租赁产业发展,加强房屋租赁信息采集,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区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和备案数据的汇总、统计。

区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事务性工作以及指导街道、镇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工作。

街道、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的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工作。

第四条 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社会公众提供房屋租赁信息发布、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 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的,应当先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实名注册。

第六条 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将用于出租的房屋信息如实录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由街道、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进行核对,区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复核。

第七条 录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并经核对的房屋信息,可以通过该平台发布租赁信息。

承租人可以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求租信息,也可以查询房屋租赁信息。

第八条租赁双方签订、变更、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双方自行签订合同的,由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住房租赁企业出租房屋的南山吊车出租,由住房租赁企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促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第九条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应当登录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录入相关资料,并上传以下资料:

(一)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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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权属来源文件或房屋来源资料;

(三)房屋租赁合同;

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不予备案。

第十条 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受理后生成网上备案回执号。回执号作为当事人查询网上备案进度的凭证。

第十一条 街道、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核对,区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复核。复核通过的,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生成《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网上备案当事人可以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自行打印《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当事人不采取网上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应当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前往房屋所在地的业务受理点办理租赁合同备案。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与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吊车,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反映的租赁信息,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巡查,核对相应的租赁信息。

第十五条 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弄虚作假录入虚假房屋租赁信息等不良行为将纳入诚信系统。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3年5月24日公布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网上备案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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